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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世纪金花新疆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010056****590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4民初3816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19-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世纪金花新疆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永攀服饰皮具有限公司支付69889.74元; 二、被告世纪金花新疆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永攀服饰皮具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69889.74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永攀服饰皮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7.2元,由被告世纪金花新疆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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