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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2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1月5日11时00分许,当事人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承接施工的温州瓯海潘桥横屿头家具市场后面的A-13地块项目工程工地因天气原因,工地内污水堆积,影响工地正常施工,工地使用管子将工地内的污水排入工地附近的河流内,排放的泥水呈泥浆色,排放的污水约为2立方米,污水造成河面浑浊。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2021年11月6日,经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当事人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且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3通用裁量表,因当事人排放的积水呈黄色,泥水造成河面浑浊,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违法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已完成整改,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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