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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2月5日当事人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此次属一年内第九次实施同一类别的违法行为被查处。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根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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