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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瑞综执罚决字〔2021〕第19-00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温州康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类型为渣土,所倒建筑垃圾共计200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瑞安市飞云街道飞云看守所对面的山脚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瑞安市尚未划定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故参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序号36之规定“在其他街道或区域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内,对单位罚款5000元,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因当事人倾倒方量多,对环境危害大,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09
    决定机关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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