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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2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0月28日晚21时30分许,当事人使用车辆浙C57579装载着建筑垃圾渣土在潘桥街道宁波路上自北向南行驶,车上装载的建筑垃圾约20立方米,当事人未能出现相关处置建筑垃圾的核准手续。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当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完毕。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当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被我局立案查处过8次(原处罚记录:温瓯综执【2021】第09-0108号、温瓯综执【2021】第07-0038号、温瓯综执【2021】第07-0037号、温瓯综执【2021】第02-0043号、温瓯综执【2021】第02-0033号、温瓯综执【2021】第02-0012号、温瓯综执【2021】第02-0016号、温瓯综执【2021】第02-0053号)。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