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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70****33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5民初2848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58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建邦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3%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6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神州环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建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80元,由被告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神州环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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