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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嘉兴市凤桥镇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3304027154020893,地址:南湖区凤桥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来谦;性别:男;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信达东郡10幢307室;身份证号码:330424********003X。授权委托人:钱海甫,男,汉族,身份证号330411********2413,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胥山村鲁家浜10号,暂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23组,职务是嘉兴市凤桥镇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21年5月17日,我局接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移送函嘉自然资南函[2021]103号,称嘉兴市凤桥镇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嘉兴南湖区凤桥镇三星村建造公共厕所非法占用土地。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情况基本属实,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梅花洲绿道1.2KM处桥梁西北侧,土地类型地块是耕地,未动工前原貌是水田。当事人非法占用凤桥镇三星村土地地块面积为221平方米。经国土部门核对凤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该地块总面积22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221平方米,全部为基本农田。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询问(调查)笔录、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身份证明、嘉兴市南湖区广远测绘有限公司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凤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示意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等。2021年6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1〕罚听告字第10-005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嘉兴市凤桥镇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国土部门认定,上述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21平方米土地;2、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21平方米的土地,且为基本农田的,处以每平方米128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贰佰捌拾捌元整。(¥28288.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