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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村集体土地375平方米,用于建造绿道和标志并使用至今。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询问(调查)笔录、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违法用地的函等。2021年4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1〕罚听告字第10-00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该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75平方米土地;2、责令该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75平方米的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28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