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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昕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林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047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20民初11242号
    案号 (2017)沪0120执64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1
    发布日期 2017-1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昕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旭利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670,286.09元;   二、被告上海昕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旭利建材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382,175.27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288,110.82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余林先、刘秀芝对被告上海昕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林先、刘秀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昕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78元,减半收取计10,5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昕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余林先、刘秀芝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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