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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国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小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3211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汇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汇法执字第01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9
    发布日期 2016-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聂朝晖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余贵宁借款本金500000.00元; 二、被告聂朝晖于2015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余贵宁借款500000.00元; 三、被告聂朝晖于2015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余贵宁借款本金500000.00元; 四、被告聂朝晖于2015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五、如被告聂朝晖不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项还款义务,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所有款项一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余贵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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