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庐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桐庐县万里长运有限公司桐庐客运分公司系桐庐县城云栖西路****号其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2020年8月18日09时57分,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在公共区域售票大厅设置了一处垃圾投放点,有3个符合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包含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及其他垃圾,在候车大厅厕所门口设置了一处垃圾投放点,有3个符合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包含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及其他垃圾,在乘客座位处设置了2个符合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包含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但未在公共区域内设置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公共区域内设置符合《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1166-2019)5.1.3中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桐庐县万里长运有限公司桐庐客运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5 |
决定机关 | 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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