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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9****236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421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37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支行返还借款18000000元,支付利息573698.42元;二、被告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支行支付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1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3075%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梁风雨、刘学礼、王红梅、张可新、仝巨臣及窦建荣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梁风雨、刘学礼、王红梅、张可新、仝巨臣及窦建荣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42元,由被告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梁风雨、刘学礼、王红梅、张可新、窦建荣、仝巨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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