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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9****236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3388号
    案号 (2019)津0116执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20-09-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支付利息379034.65元;二、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5925%计算);三、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四、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金锋对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金锋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476元,减半收取计88738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0元,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金锋共同负担877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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