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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风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522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4民初7039号
    案号 (2018)津0104执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圣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代理费180000元,并以1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自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圣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龙达温泉酒店消费卡”85700元,如被告不能给付原告现金消费卡,则给付原告等值现金857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1元,减半收取计2760.5元,保全费1970元,总计4730.5元由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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