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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公(上)行罚决字[2018]137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拱墅区杭州中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28日起,该杭州中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善贤人家1幢某室出租给童某飞居住,而不按规定登记童某飞的身份信息,于2018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09
    决定机关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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