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乌水税罚〔2019〕85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8年二季度个人所得税和城建税纳税申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已构成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9 |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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