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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雁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32155****447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3民初3633号
    案号 (2021)湘0103执6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彭进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 654 417.99元; 二、限被告彭进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以 1 654 417.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自2021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10 000元应予以扣除); 三、被告湖南雁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雁湖禽业有限公司、龙树仙、曾令全、曾浩、唐永清对被告彭进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雁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雁湖禽业有限公司、龙树仙、曾令全、曾浩、唐永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进文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947元,由被告彭进文、湖南雁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雁湖禽业有限公司、龙树仙、曾令全、曾浩、唐永清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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