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雁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491144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04民初3513号 |
| 案号 | (2021)湘0304执74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彭进文、湖南雁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谢元琴借款本金11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7年4月5日起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彭进文、湖南雁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利息10 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谢元琴负担100元,彭进文、湖南雁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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