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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德润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07****7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3民初3957号
    案号 (2022)皖0303执10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8
    发布日期 2022-07-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宝岛养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借款本金共计450万元及利息100542.89元(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0时,2020年8月1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月利率8.312499‰计算);二、被告安徽省宝岛养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借款本金共计1100万元及利息488051.27元(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0时,2020年8月1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月利率7.6125‰计算);三、被告安徽省宝岛养生有限公司以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588号山水华庭3号a商铺由东向西第9间、第10间、第11间、第12间四套房屋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282020170426001号)约定的最高本金金额为1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徽宝岛人家商贸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282020180508001号)约定的1600万最高本金余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宝岛人家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宝岛养生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安徽皇室尊尼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德润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德润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常明、孙萍萍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282020180507002号)约定的4400万最高本金余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所列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宝岛养生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12元,减半收取63006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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