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德润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07****75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03民初3956号 |
案号 | (2022)皖0303执10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08 |
发布日期 | 2022-07-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润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30610.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0时),并承担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蚌埠市润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645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0时),并承担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2020年11月29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20年11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9.78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龚伟以其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淮河路商住楼B区1号楼1081室(他项权证号:皖(2017)蚌埠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815号)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7111600001453号)约定的400万元最高本金余额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新力德包装公司、常月娥对上述第一、二款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282020180509001号)约定的900万元最高本金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所列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润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安徽皇室尊尼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德润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德润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常明、孙萍萍对上述第一、二款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282020180507002号)约定的4400万元最高本金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所列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润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25元,减半收取41112.5元,由被告蚌埠市润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龚伟、新力德包装公司、常月娥、安徽皇室尊尼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德润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德润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常明、孙萍萍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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