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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区耀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555****98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2民初2988号
    案号 (2019)苏0312执3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5
    发布日期 2019-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耀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苏鹏永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400952元及利息(以34009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7月12日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范向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95元,减半收取1839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97.5元,由原告负担620元,被告负担2277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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