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圆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0301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03民初7894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6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圆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省金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5 500 000元及利息11 269.96元、罚息1 495 303.05元; 二、被告江西圆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金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逾期罚息(自2020年10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5 5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洪泰检测有限公司、江西洪图环保有限公司、张洪涛、张宇、熊江玮、何秦英、张挺朝、刘夏兰对被告江西圆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江西省金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 7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 767元,由被告江西圆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被告江西洪泰检测有限公司、江西洪图环保有限公司、张洪涛、张宇、熊江玮、何秦英、张挺朝、刘夏兰对江西圆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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