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蓝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龙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26019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锦江民初字第2738号 |
案号 | (2016)川0104执2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20 |
发布日期 | 2016-0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蓝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给付租金530742.83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148806.4元,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止;其中148806.4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止;其中148806.4元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止;其中84323.63元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止,按每日0.5‰和标准执行)。 二、被告成都蓝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支付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518962.32(应付违约金1037924.64元-已付保证金518962.32元) 三、驳回原告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成都蓝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94元,由被告成都蓝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294元,原告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本案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成都蓝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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