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鹰飞(深圳)航空植保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53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23民初5191号 |
案号 | (2019)皖0223执6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日期 | 2019-08-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潘小琴、芜湖市呈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鹰飞(深圳)航空植保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喷喷”电动喷雾器分时租赁业务总代理合同》; 二、被告鹰飞(深圳)航空植保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潘小琴、芜湖市呈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备保证金30,000元、培训费3,815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87.5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0月29日,按年利率4.35%计算),合计44,90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三、驳回原告潘小琴、芜湖市呈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鹰飞(深圳)航空植保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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