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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消)行罚决字〔2019〕0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岭朗高医养护理院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64号的温岭朗高医养护理院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温岭朗温岭朗高医养护理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帐号:120704110906403666575010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5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9
    决定机关 温岭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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