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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众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万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4L6PW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11民初1117号
    案号 (2018)湘0111执26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8
    发布日期 2018-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湖南园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众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3月15日解除。被告湖南众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房屋并交还给原告湖南园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告湖南众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南园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的房屋租金464913.75元,后续房屋占用费以61988元/月为标准,从2018年3月16日计算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众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南园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896元; 四、被告湖南众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南园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49590.8元,后续物业管理费以6198.85元/月的标准,从2018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 五、被告湖南众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南园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水费63.5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15元,由被告湖南众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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