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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MA****QC6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7563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20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097059.33元,设备款793800元,合计2890859.33元并支付利息(以2890859.33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逾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二、原告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对承建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2890859.3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评估鉴定费30000元;四、被告江苏安妮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对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054元,由原告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054元,被告江苏安妮儿医7院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安妮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5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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