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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羲和北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33****323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8民初9695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羲和北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租金315,348.46元、物业管理费77,836.14元、截止2019年6月底的电费6,670.80元,以及已付但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8,000元;   二、被告苏州羲和北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两部分:1.截止2019年4月20日21,000元;2.自2019年4月21日起,以393,184.6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苏州羲和北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解约违约金15万元;   四、被告苏州羲和北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占用费、物业管理费(分两部分:1.截止2019年4月20日34,593.84元;2.自2019年4月21日起,房屋占用费按每日3,843.76元、物业管理费按每月14,414.10元,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五、被告苏州羲和北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 16,629元。   (被告苏州羲和北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第一至五项费用时,可扣除原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已占有的228,223.24元)。   六、驳回原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2.37元,减半收取计6,211.18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5,21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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