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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交工罚〔2021〕504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9日10时40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嘉县大岩至府岸农村道路工程监理办进行了检查。9月14日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柯贤丰、王义承办此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筑诚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1
    决定机关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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