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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环宇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秀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78533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79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鲁1791执4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8-04-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菏泽天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161644.4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161644.49元为基数,按每日1‰自2017年6月25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乡市环宇塑料五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环宇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新乡市环宇塑料五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环宇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70元,减半收取254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85元,由原告菏泽天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39元,被告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环宇塑料五金有限公司、深圳环宇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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