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顺住建罚〔2021〕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你单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横五路以北,勤政东路以东地块的星盛花园A 区1 栋、2 栋、5 栋、6 栋、7 栋、8 栋、9 栋、地下室A 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并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施工。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你单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横五路以北,勤政东路以东地块的星盛花园A区1栋、2栋、5栋、6栋、7栋、8栋、9栋、地下室A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并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进行施工。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记录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本单位已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住建听〔2021〕16号)并向你单位送达,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有回复本单位,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由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第B301.56.6项,本机关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属于轻微。本机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法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25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大写:贰拾伍万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罚款缴纳通知书》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7
    决定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