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顺住建罚〔2021〕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你单位自2020 年12 月起在陈村镇横五路以北、勤政东路以东地块开发的星盛花园A 区施工。截至2021 年3 月9日,经我局核实,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你单位自2020年12月起在陈村镇横五路以北、勤政东路以东地块开发的星盛花园A区施工。截至2021年3月9日,经我局核实,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3月3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住建罚听〔2021〕13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有书面函复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由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为轻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91项,现责令对你单位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合同金额14503059元)的1.3%的罚款,即人民币188539元(大写:壹拾捌万捌仟伍佰叁拾玖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30 |
决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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