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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7〕01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鸿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鸿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鸿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6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6
    决定机关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余国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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