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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星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3MA****QY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2民初3237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110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杭州砺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星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签订的《采购订单》于2020年5月8日解除; 二、湖南星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砺视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3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4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计3912.5元,由被告湖南星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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