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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鹿(消)行罚决字〔2021〕0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市五马街29弄3号的温州一百有限公司五马体育用品分公司(使用性质:商场,面积:1389平方米)消控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温州一百有限公司五马体育用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支付或交至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201000019087062000059),缴款时必须要填写缴款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2
    决定机关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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