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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鹿(消)行罚决字〔2020〕00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一百有限公司五马体育用品分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市五马街29弄3号的温州一百有限公司五马体育用品分公司(使用性质:商场,建筑面积:1389平方米)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三)项,决定给予温州一百有限公司五马体育用品分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温州一百有限公司五马体育用品分公司停产停业,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支付交至建设银行鹿城支行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33001628710059066666088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0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6
    决定机关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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