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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爱登巴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168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石惠民初字第425号
    案号 (2017)宁0205执1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02-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清宏、何玉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585241.52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共计3615241.52元;自2015年1月1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逾期由被告平罗县千雪煤制品有限公司、史学才、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李峰、平罗县增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建勋、宁夏鸿昌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平罗县千雪煤制品有限公司、史学才、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李峰、平罗县增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建勋、宁夏鸿昌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清宏、何玉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8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482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01元,由被告韩清宏、何玉红负担41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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