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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爱登巴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168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石大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石大法执字第006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23
    发布日期 2015-03-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峰、沙仁偿还原告李强借款本金1169333.3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李峰、沙仁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1961.7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李峰、沙仁支付原告李强律师费损失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宁夏亿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桂尚兵、韩清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峰、沙仁负担7877元。合计未履行金额123917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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