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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世贸天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66****3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82民初2135号
    案号 (2021)苏0982执5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世贸天阶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998021.82元,利息226669.96元,及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此款被告世贸天阶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前偿还完毕。二、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世贸天阶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盐城市大丰区方强农场海滨东路北侧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8幢、9幢、11幢、12幢、13幢、14幢不动产的拍卖、变4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或折价清偿。三、被告北京世贸天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世贸天阶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69373元,减半收取34686.5元,由被告世贸天阶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于2020年6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贸天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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