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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建湖五洲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舒策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093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25民初921号
    案号 (2018)苏0925执1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1
    发布日期 2018-1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薛俊、戴蓉蓉与被告建湖五洲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6日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建湖五洲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薛俊、戴蓉蓉购房款87264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本金87264元、月利率0.5%计算)。 三、驳回原告薛俊、戴蓉蓉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8元,由原告薛俊、戴蓉蓉负担1047元,由被告建湖五洲国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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