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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岷工商处字〔2017〕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3)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58听;2、罚款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4
    决定机关 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