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皖阜颍州运罚〔2020〕10000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4 |
决定机关 | 阜阳市颍州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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