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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9﹞1500125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3月28日6时50分,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街口发现一辆车号为皖C14923金龙牌客车,经查该车出示的线路牌为市际包车线路牌,编号为(皖)运包字1802221832号,核定的出发地是安徽省蚌埠,目的地是安徽省宿州,执法人员赵潇潇、江磊,执法证号34131410、34130654,向驾驶员于闹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执法人员现场摄像并询问该车驾驶员,驾驶员于闹称该车有30名乘客,有25名乘客于2019年3月28日5时30分在安徽省蚌埠上车,另有5名乘客于2019年3月28日6时50分在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街口上车。皖C14923金龙客车此次为包车客运,起始地是安徽蚌埠,目的地是安徽宿州,于2019年3月28日6时50分在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街口上5名乘客,安徽飞雁蚌埠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1
    决定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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