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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市桓成橡胶再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菅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1504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包东民初字第2391号
    案号 (2016)内0202执4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4
    发布日期 2017-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 被告包头市桓成橡胶再生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 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金52万元; 2、 被告包头市桓成橡胶再生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 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从2014年1月1日起,以本金60万元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从2015年8月1日起,以本金52万元计算至欠款付清止,按照2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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