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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兴市监工罚(2020)19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4
    决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卢克付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