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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昌县机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童国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3881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06民初1344号
    案号 (2017)苏0206执3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27
    发布日期 2018-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昌县机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立达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82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82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昌县机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400元,由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昌县机械分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无锡立达齿轮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昌县机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无锡立达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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