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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卫传罚〔2021〕2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传罚〔2021〕227号杭州雅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富阳高桥口腔门诊部,营业场所: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西路35-13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60981322J(1/1),负责人:吴志雄,联系方式:13858055200:本机关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采样,样品委托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测。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的行为,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6月15日,接到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杭安康(2021)检字第2021051439号,其中样品编号:2021051439-004,样品名称:医务人员手涂抺物,采样地点:诊室一刘洪洲,检测项目:医务人员手菌落总数,单位:CFU/cm2,评价标准:≤10,检测结果:16,单项判定:不符合。检测评价依据: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经进一步调查,最终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1处);2.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刘洪洲手表面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为16CFU/cm2不符合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第4.2.1条“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1.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1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2.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刘洪洲手表面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为16CFU/cm2不符合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第4.2.1条“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5
    决定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