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富卫传罚〔2021〕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传罚〔2021〕023号杭州雅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富阳高桥口腔门诊部,营业场所: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西路35-13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60981322J,负责人:吴志雄,联系电话:13858055200:本机关于2021年2月3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1.门诊部第一间诊室的生活垃圾桶内有一只使用后的医用橡胶手套。2.门诊部清洁柜内备用灭菌器械拔牙钳一副,塑封保外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因存在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规范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6.6.4关于“灭菌包外应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等”的规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规范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6.6.4关于“灭菌包外应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等”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吴志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你(单位)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规范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6.6.4关于“灭菌包外应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等”的规定。2021年3月12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富卫传告〔2021〕0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你(单位)告知了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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