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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亨达集团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8277****531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3民终1402号
    案号 (2019)闽0302执9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1
    发布日期 2019-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二、青岛亨达集团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莆田嘉裕华装备有限公司支付1224163.15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4月10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635元,由被上诉人青岛亨达集团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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