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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274****938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刑初481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付锦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31年6月2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本判决生效后,责令被告人付锦忠立即退赔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万元、长春市四方新元科技有限公司40万元、被害人周一舟64万元;三、向天津市锦华置业有限公司追缴赃款五十万元并发还被害人周一舟;向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缴赃款二十万元并发还被害单位长春市四方新元科技有限公司;追缴所得款充抵被告人付锦忠退赔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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